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同意書

拓美諮詢有限公司

拓美諮詢有限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並同意於下列事項一~三範圍內,得蒐集、處理及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:

蒐集之目的:

拓美諮詢有限公司依法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「特定目的」係為進行全球各地區人才招 募、資歷查核、連絡及推薦之用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,其代號及項目例示如下:002 人事管理、020 代理與仲介業務、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、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。

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
拓美諮詢有限公司依法蒐集台端的個人資料之「項目類別」,參照法務部公告之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,其代號及項目例示如下:C001辨識個人者(例如:姓名、職稱、通訊住址、工作地址、住家電話號碼、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)、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(例如:身分證統一編號)、C011 個人描述(例如:年齡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出生地及國籍)、C038 職 業、C052 資格或技術(例如:學歷資格、專業技術、國家考試、考試成績或其他訓練紀錄)、C053 職業團體會員資格,及 C054 職業專長。

無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
拓美諮詢有限公司無蒐集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情形(如1.生理資訊: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檢測、智力測驗或指紋等。2.心理資訊: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等。3.個人生活資訊:信用紀錄、犯罪記錄、懷孕計劃或背景調查等。)。

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
  • (一)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。
  • (二)對象:本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、業務委外機構、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、本公司所屬關係企業公司。
  • (三)地區:台灣地區。
  • (四)方式:紙本、電子方式、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
五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
  • (一)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  • (二)請求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

六、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台端若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相關個人資料,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人事管理及依法投保及薪資匯款等作業,致使本所將無法錄取台端成為正式員工。

七、台端所提供個人資料如包含第三人(例如:緊急連絡人)資料時,務必確認已向該人告知並取得同意。